重庆拆迁专业律师支招面对野蛮拆迁的法律救济
代码:292955653 时间:2018-04-22,1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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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案情:
某公司职员谈女士在城区拥有房屋一套。2014年7月,区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谈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由于没有看到征收批文、安置补偿方案,谈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年10年,区政府为了逼迫谈女士签字搬迁,在未进行评估测量、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李某一家实施了断水断电,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
律师说法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拆迁问题作为近年来社会的“痛点”,每一则报道出来的新闻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尽管国务院多次发文严禁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野蛮拆迁,但在地方利益驱使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以断水断电的手段不胜枚举,“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断水断电”、“堵路封门”,本案中就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避开了“强拆”的轰动式影响,也能收到不错的效果,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逼迁”首选,严重打击了很多被征收人的维权信心,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严重生活不变,产生巨大精神压力。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此类“野蛮逼迁”行为被明令禁止。但是遭受“逼迁”,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某公司职员谈女士在城区拥有房屋一套。2014年7月,区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谈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由于没有看到征收批文、安置补偿方案,谈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年10年,区政府为了逼迫谈女士签字搬迁,在未进行评估测量、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李某一家实施了断水断电,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
律师说法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拆迁问题作为近年来社会的“痛点”,每一则报道出来的新闻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尽管国务院多次发文严禁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野蛮拆迁,但在地方利益驱使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以断水断电的手段不胜枚举,“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断水断电”、“堵路封门”,本案中就是最常见的手段之一。避开了“强拆”的轰动式影响,也能收到不错的效果,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逼迁”首选,严重打击了很多被征收人的维权信心,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严重生活不变,产生巨大精神压力。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此类“野蛮逼迁”行为被明令禁止。但是遭受“逼迁”,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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