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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家庭律师-无效婚姻纠纷处理依据

代码:293940162 时间:2018-09-17,15: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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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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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存在。在解除无效婚姻时,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下面,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无效婚姻纠纷的处理内容,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的界定

  (一)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二)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怎样处理无效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一)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二)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正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无效婚姻,在解除无效婚姻时也因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手足无措。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我们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重庆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提供法律帮助。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所的律师,同时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0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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